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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铁路工贸实业公司诉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安阳铁路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火车站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铁路工贸实业公司诉被告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铁路工贸实业公司系铁路所属企业,本案系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既在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行政区划内,又在安阳市北关区行政区划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本院管辖,且该管辖协议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本院受理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常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李东奎

审判员吴少永

代理审判员李欣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一)

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上列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延伸至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地(市)县行政区划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二)郑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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