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局长。
上诉人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房管局)对上诉人某某公司作出的三份信访答复,而这三份答复的内容均是对某某公司争议房产现权属状况的客观陈述,以及对某某公司所反映问题的客观说明。其内容未对某某公司设立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现有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关于某诉的三份信访答复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是正确的。某某公司关于某令海淀房管局对其递交的《申请书》中诸请求事项立案处理解决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某某公司起诉的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赵锋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