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岑江明
审判员何某慎
审判员唐兆常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