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X村民,住西安市X街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X村民,住西安市X区X街道徐家湾北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与被执行人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8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