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某号,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初,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即一、二楼层封阳台、安装铝合金门窗。2009年5月底完工,被告共结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5,000元。2009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该款于2009年9月底付清。届时,被告仅支付原告3,000元。2010年5月,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7,000元迟迟不予支付。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装修款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底前清偿拖欠原告杨某某的装修款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