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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追偿担保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区沙井寺儿沟村九社。

委托代理人:魏伯雄,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九社,农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追偿担保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璧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伯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被告马某某与朱健(已故)系夫妻关系。2008年朱健收购王兴光玉米,欠货款x元,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朱健支付5000元,并经调解处理,剩余x元未付。2010年,王兴光将朱健及其原告诉至甘州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由朱健偿付欠款及其利息x元,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5月,朱健意外身故。原告代替朱健给王兴光支付1.5万元。被告作为朱健的配偶,理应对朱健的欠款承担偿付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其承担的欠款1.5万元。

被告马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原告与我丈夫是朋友是事实。我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法院通知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家里也没有用过这笔钱,我没有钱,我也不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与朱健(已故)系夫妻关系。2008年朱健收购王兴光玉米,欠货款x元,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朱健支付5000元,下欠x元未付。2010年5月,朱健意外身故,原告替朱健支付给王兴光1.5万元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其承担的欠款1.5万元。庭审中,原告称给王兴光的x元是被告支付的,其本人给王兴光给付了9000元,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的当庭陈述;

2、原告提交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原告提交甘州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款条据一张,金额4000元、王兴光出具的5000元收条一张。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马某某系债务人朱健之妻,朱健不幸去世,但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产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系朱健在世时,因经营生意所欠,故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000元,提交了2011年5月4日甘州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款条据一张,金额4000元。2010年1月12日,由王兴光书写的收条一张,金额5000元。提交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欠款的来历及时间,欠款的时间正是被告马某某与债务人朱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健是债务人,马某某是该项债务的担保人,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其有权利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偿付原告马某某欠款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马某某负担50元,被告马某某负担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璧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红

注:本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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