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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市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号。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XXXX公司保安,住湖南省XX市X组。身份证号码:x。

原告邓XX与被告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XX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现金人民币18000元给原告邓XX(不包括已支付的2500元);

二、本调解协议是处理本次事故的最终协议,原、被告双方就此次事故不得再提出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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