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申请人李某与李某英系父女关系,李某英的爱人赵春全2005年因车祸身故后,李某英自行外出,至今已达六年,音信全无。为此,申请人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某英失踪。
经查,李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X组。申请人李某与李某英系父女关系,2005年李某英的丈夫赵春全因车祸死亡后,李某英把唯一的儿子赵宏运留在家中,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1年11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第5129期)上发出寻找李某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英失踪,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英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李某英仍没有音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为失踪人李某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史永均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