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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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泉塘溶剂油库的工地上做事时,因在地下室拆除管道时不慎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项,但一直未达成协议,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万元。

被告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受伤经过基本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协商赔偿事宜。

经查明:原告系被告雇佣临时工,200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泉塘溶剂油库的工地上做事,在地下室拆除管道时,因拖动铁管产生的火星点燃了空气中的易燃挥发气体引起燃烧,导致原告双手及脸部不同程度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项,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自愿放弃工伤事故认定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要求本院直接调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继续治疗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x元,在2010年4月27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张某某今后不得以与被告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伤事故赔偿问题提出任何主张。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8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强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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