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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又名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第一小学退休教师,住XX区XX家园X栋X号。

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农业局职工,住XX区XX路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平、人民陪审员冯祥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告朱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XX诉称:

2004年8月22日被告周XX帮其朋友蒋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万元,当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支付利息每月1分,后承诺于2008年12月22日必须一次性付清本金和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否则用住房或工资做抵押,利息按约定的1分计算。但被告言不守信,如今被告只偿付8千元本金,利息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22000元及利息16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XX辩称:借款非被告所借,未经被告之手,被告同意帮原告催收该款,但蒋XX已失踪,被告不能帮助原告催收回该3万元。经查明:2004年8月22日,被告周XX向原告朱XX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周XX向原告朱XX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0‰,未约定还款期限。2006年

12月22日,经原告朱XX催收,被告周XX承诺,该借款于

2008年12月22日付清。2010年9月,被告周XX共偿付本金

8000元。此后,经原告朱XX催收未果,酿成纠纷,原告朱XX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向原告朱XX借款3万元,已还本金8千元,尚欠本金22000元,被告周XX从2011年3月起每月付本金

1000元给原告朱XX,直至本金22000元还清为止;

二、借款利息6000元,从本金22000元还清之第二个月起,每月还利息1000元,6个月内付清;

三、本案受理费770元,原、被告各负担3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华

审判员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冯祥来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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