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
原告梁某,男。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梁某与被告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梁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正在与被告周某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梁某以正在与被告周某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梁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