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廖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某诉称,2009年4月被告以作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被告于2010年4月9日补写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在2012年4月9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清,由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2年4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廖某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16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向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