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哈韩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8月30日,被告以资金紧张某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1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已还款5500元,下欠54500元,被告当即还清30000元,下余欠款24500元,在2010年8月底还清。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向阳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