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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诉被告蒋某、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诉被告蒋某、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6年6月25日被告蒋某向原告江某借款90万元,因其无力偿还,被告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协议,但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庭审前,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蒋某下欠原告江某借款本金90万元,被告蒋某自愿在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借款90万元;被告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蒋某、湖南某某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向阳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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