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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耿某某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耿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经营的京港超市因工资结算与店员徐×发生矛盾。2009年7月7日中午,田某家接到一电话称:“你的超市还想干不,你过来我摆治死你”等威胁语言,田某至超市,未见人。稍后,又接到一电话称:“你有种,你去火葬场”。通完电话后,被告人田某某纠集其妻侄被告人耿某某等人,耿某某又纠集数人,一行十余人赶至火葬场未见人。下午5点多钟,田某接到一电话称:“你没种去火葬场,还是我去你店吧”。田某即到附近一五金商店买了三十余根白腊杆,分发给纠集的三十余人。稍后,来了数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三、四十个小青年,手持钢刀、钢管、白腊杆等凶器,双方发生斗殴,因刀短、棍长,将对方打跑。被告人田某某、耿某某等人追赶围堵,并砸对方乘坐的两辆出租车,造成两名出租车司机轻微伤,车辆损失人民币7993元。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的父亲赔偿两出租车车主人民币共计92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焦××的陈述,证人耿××、吕××、刘×、杨×、李×、赵××、宁××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价格鉴定书,被害人、被损车辆、凶器拍照,赔偿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组织多人成帮结伙,持械相互殴斗,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耿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引发本案过错相对较小,又系初犯,且被害方已得到赔偿,征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耿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被告人耿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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