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二、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之前向原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