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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西峡县X镇X村李xx家中,因李xx与程某姐姐婚姻问题,程、李二人发生争执,程某椅子将李胳膊打伤。经鉴定:李xx右侧尺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建x、李x、李x、庞光x、庞大x、程xx、闻xx、赵xx、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因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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