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城县xx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x。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长沙市xx。
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望城县xx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望城县xx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等为由,要求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万元及利息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望城县xx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万元及利息2000元;
二、如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则被告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支付所欠租金4万元外,还须支付所欠租金4万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双倍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望城县xx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