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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XX有限责任公司诉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功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XX,男,XX年X月XX日生,教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功县X村民。

本院在审理武功XX有限责任公司诉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人民陪审员:苏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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