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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1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女,汉族,××饮品公司销售人员,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司机,住址沈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负责人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蒋××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郭某、审判员赵某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蒋××于2011年3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庆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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