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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68岁。

委托代理人田×,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湖南某桃源县X乡墟场。

委托代理人刘×,男,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桃源县X乡林业站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诉被告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原告李×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桃源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冯某

审判员陈晓玲

审判员陈毅敏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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