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亚鹰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四方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2、四方公司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亚鹰公司造成的损失x元;3、四方公司承担往返晋城市的差旅费用及诉讼费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方公司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卫东,被上诉人亚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