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现年50岁。
上诉人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预交5500元,应予退回。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