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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64岁。

被告岳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3月2日本院受理,3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5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8年11月28日借其父母现金1590元,后父母相继去世。原告作为该债权的合法继承人催要无果,诉求被告偿还该159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1、1590元是借韩永献的,郑某某不具备原告资格。2、借韩永献的1590元早已还清。3、借条上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1月28日,原告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据一张。3、孙××证言,主要内容是:2007年10月郑某某委托孙××向岳某某要帐,孙××找岳某某几次没找到其人。用以证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4、南召县X乡X村委证明,主要内容是:郑某某早年丧父,其母亲杨德松后嫁给韩永献。用以证明原告对韩永献的遗产享有继承权。5、南召县公局马市X乡派出所说明,证明韩永献已死亡及杨德松系郑某某之母。6、郑某俊、郑某平给法庭出具的书面说明各一份,表明二人均放弃对其母亲杨德松遗产的继承权,且不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质证意见是,证据3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4无权证明谁对韩永献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是对郑某某的笔录,说明:杨德松与前夫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郑某某、次子郑某俊、女儿郑某平。杨德松在前夫去世后又嫁给韩永献,韩永献2000年去世,杨德松2004年去世。

依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杨德松与其前夫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郑某某、次子郑某俊、女儿郑某平。杨德松在其前夫去世后和韩永献再婚,韩永献2000年去世。杨德松2004年去世。

1998年11月28日岳某某借韩永献现金1590元,当时打有借据,内容是:“借到现金壹仟伍佰玖拾元整,时间二个月,98年11月28日至99年元月28日前还清借款人:岳某宝98年11月28日”。

本院认为,1998年11月被告借韩永献现金,韩永献2000年去世,该债权的一半应有杨德松所有,另一半杨德松是法定继承人。杨德松后于2004年去世,其子女郑某某、郑某俊、郑某平均是法定继承人。因郑某俊、郑某平给法庭出具有书面说明,表示放弃对其母亲杨德松遗产的继承权且不参加本案诉讼。故郑某某持借据向岳某某主张该1590元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岳某某给韩永献打的借据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1999年1月28日前,而原告郑某某是2009年3月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郑某某虽主张曾委托他人向岳某某追要而中断时效,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不认可原告方曾催要过,故被告辩解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有据,原告请求不能支持。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对被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洮

审判员郝磊

审判员丁亮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段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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