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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兴华,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0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兴华,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彭世锋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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