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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现住株洲市荷塘区XX散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冬英(系陈某某之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人,无职业,住(略)XX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XX散户。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杨,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株洲市公安局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栋XX号。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3日分别向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平、人民陪审员王晚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军

审判员陈某平

人民陪审员王晚秋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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