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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何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某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某,曾某名曾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何某,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告曾某之妻。

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何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羊仓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羊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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