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XX医院
上诉人陈XX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XX、欧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柏XX、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回预交人陈XX,一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确定。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