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XX。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XX当庭向原告株洲XX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支付物业管理费、水某、电梯能源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907元(具体包括2010年1-12月的物业管理费709元、水某77元、电梯能源费194元,2009年10-12月水某20元,2011年1-12月的物业费709元、水某79元、电梯能源费119元);
二、原告株洲XX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XX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