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易XX,XX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XX与被上诉人蔡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X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27元,由郑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