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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彭XX,女,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X街X组,一般代理。

龙XX,男,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彭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琴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199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元月20日在XX县X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龙XX当庭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生育了小孩。被告并没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也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农历十二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农历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元月20日在XX县X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龙X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交流,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很少联系,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3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新建一栋两厢三层房屋,因建房欠了一些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龙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龙XX由被告龙XX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龙XX自行承担,原告彭XX有探视的权利,被告应予以协助,婚生女龙XX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处理:原告彭XX自愿将坐落于XX县X村XX塘X号一栋两厢三层房屋的50%份额赠与给婚生女龙XX,此房屋由被告龙XX和婚生女龙XX共同所有,份额各为50%。因建房所欠债务x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四、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琴意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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