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唐XX、谢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唐XX、谢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李XX诉称,201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夫妻二人以原告未把生意介绍给他们为由,故意用三轮车和儿童车等物堵在原告经营的门面前,在原告与被告理论的过程中,被告唐XX砸我家东西,我也拿他们家的瓷碗刚准备砸,结果被谢XX扯住我头发,并将我按倒在地上,唐XX接着就对我一顿拳打脚踢。原告被打得遍体是伤,在市一医院治疗二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近二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唐XX、谢XX共同赔偿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共计84145元,并公开向本人道歉。

反诉原告谢XX诉称,2011年11月1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争议起因系因反诉被告将货物占道摆放在反诉人门面上,反诉人找其评理,继而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撕扯反诉人头发,其婆婆也过来抓住反诉人头发,导致反诉人无法反抗,对方趁机对反诉人拳打脚踢,造成反诉人头面部、左某、腹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故要求反诉被告李XX承担反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1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谢XX(反诉原告)于2012年6月17日之前一次性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李XX支付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本诉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谢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本诉原告李XX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反诉原告谢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