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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X某号。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西莲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于2009年9月27日应聘到X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0年9月24日X某收取货款人民币13044元后不再到单位上班。公司知情后多次催要,X某仍拒不交还。

为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名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人X某证言,被告人X某供述与辩解,收款收据,户籍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X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将单位货款1304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X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被告人X某应聘到X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X某有限公司向餐饮销售酒工作,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X某离开单位后再未到X某有限公司上班,2011年2月X某有限公司对账后发现被告人X某从X某酒店领取13044元人民币的货款未交回公司。X某有限公司多次同被告人X某联系,要求其退还公司货款,X某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X某亲属将赃款全某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2、X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及授权委托书;3、X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4、被告人X某讯问笔录;5、证人X某询问笔录;6、退缴赃款凭证;7、被告人X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将单位货款1304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所犯职务侵占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退赔了全某赃款,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霍彪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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