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反诉被告)诉被告唐XX、夏某、谢XX(反诉原告)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