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X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xx、李xx、谢xx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90496.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偿还5000元,本院并将李xx帐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刘xx、谢x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