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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敏

人民陪审员吴某增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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