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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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金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窜到园庄镇X村石材店前公路边,盗走吕某某的豪爵x-8型二轮摩托车一部,后将该车以1200元销赃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4420元。

2、2007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建仓伙同同案犯陈某某、杨某某窜到郊尾镇X村,盗走阮某某的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一部,后将该车以1500元销赃给陈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5325元。

3、2008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范某某(已判刑)窜到园庄镇古洋尾林某华家门口,盗走俞某某的轻骑牌摩托车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4、2008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范某某窜到郊尾镇X村,盗走林某某的金田牌x-2型二轮摩托车一部,后将该车以400元销赃给“黑弟”(主体身份不明)。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08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窜到枫亭镇X村东庄X号,盗走朱某某的金城x-7B型二轮摩托车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6、2008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某、范某某窜到枫亭镇华侨医院边居民楼前,盗走黄某乙的豪爵x型二轮摩托车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550元。

另查明,本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犯陈某某、范某某、杨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阮某某5325元、吕某某4420元、朱某某2470元、黄某乙3550元、俞某某3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某、阮某某、俞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黄某乙的陈述,同案犯陈某某、杨某某、范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及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本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给失主林某某人民币八百元,并对本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杨某某退赔给失主阮某某5325元、吕某某4420元、朱某某2470元、黄某乙3550元、俞某某3420元负连带责任。

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某秋

代理审判员陈霜丽

人民陪审员吴慧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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