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伍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47岁。1983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8月28日减刑释放。199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1年12月16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到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黑老婆”夜市广场,趁被害人董XX不注意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凳子上的一个棕色GXG挎包盗走(内有人民币500元、一部联想牌S1型手机及一部联想牌S910型手机),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一部联想牌S9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一部联想牌S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一个GXG牌挎包价值人民币360元。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伍XX的证言,被害人董XX的陈述,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棉纺路派出所出具的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伍某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伍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鹏鹏

审判员贾伟娜

审判员王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丽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