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X区X街X号,将数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台空调压缩机(价值人民币2330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国际酒店对面的贺州市种子汇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前,将该公司的一台格力KFR-32W/x-N5空调压缩机(价值人民币1473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罗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1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X路X号“欧星咖啡店”,将陈外姿的一台奥克斯KFR-5KW/PA5空调压缩机(价值人民币2016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1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X区X路X巷,将大地土石方有限公司门前的一台格力KFR-35F/KGR压缩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卢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1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X区X路X号,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一台海尔牌KFRD-33GW/Z7压缩机(价值人民币1127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黄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1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窜到贺州市X路“振华家私”门前附近的彩票销售店门前,正盗窃店门前的一台格兰仕KFR-72LW/x-330(2)空调压缩机(价值人民币2386元)时,被巡逻警察抓获。
此节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屈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钟某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盗窃彩票销售店门前的空调压缩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多起盗窃事实。
此节事实有贺州市公安局建东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钟某因盗窃彩票销售店门前的空调压缩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多起盗窃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属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彩票销售店门前的空调压缩机的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就此单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梅娟
人民陪审员郭某雄
人民陪审员黎琼珍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