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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珍宝舫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珍宝舫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米莉沙商住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波,北京市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温州珍宝舫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珍宝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玖利,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珍宝舫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温州珍宝舫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州珍宝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波、郑某甲,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乙,原审第三人南京珍宝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珍宝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玖利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温州珍宝舫公司对南京珍宝舫公司经初审公告的第x昂洹稣[舫ZBF”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x号《“珍宝舫+ZBF”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南京珍宝舫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x昂洹稣[舫ZBF”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温州珍宝舫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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