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某,系被告人张某乙的亲属。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辩护人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关于盗窃罪,2004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乙伙同杨彦军、张某、刘某(均已判决)等先后三次到三门峡市市政工程处劳动服务公司盗窃电机、钢板、30米4X35平方电缆线等物品。
(二)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乙伙同段涛(已判决)到三门峡市X区家属院里盗窃三门峡市供热站热力窨井盖14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乙在每次参与盗窃时都是受他人教唆而犯罪,并且在盗窃过程中只是起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盗窃罪
2004年7、8月份夜间,被告人张某乙伙同杨彦军、张某、刘某(均已判决)等人多次驾驶豫x面包车到三门峡市X路市政工程处劳动服务公司院外,由刘某在外望风,张某乙等人进入公司院内仓库盗走研磨球、钢板、清水泵、钢管以及电机七台(其中搅拌机电机4台、振动器电机3台)、潜水泵、4X35平方电缆线为20米等物品。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共计5772元、潜水泵价值788元、电缆线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未追回。
二、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乙伙同段涛(已判决)到三门峡市X区家属院里,盗走三门峡市供热站热力窨井盖14个,后销赃给三门峡市再生资源公司废钢厂收购站刘某强(已判决),得赃款1000余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窨井盖共计价值56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同案人张某、刘某、杨彦军、段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另有被害单位职工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份,三门峡市市政工程处职工发现该处服务公司仓库被盗,丢失钢板、钢管、螺纹钢、电源电缆线等物品,但具体数目不详。另还丢失了搅拌机电机4台、振动器电机3台、60米长的4X35平方电缆线、清水泵。本案另有破案报告、公安民警王昆证实,被告人张某乙在被抓获之前已电话告知公安民警并保证一周内到刑侦大队投案。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乙从杭州火车站乘车回三门峡警方投案途中,被杭州铁路公安民警抓获。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以及本院(2005)湖刑初字第X号、(2005)湖刑初字第X号、(2010)湖刑初字第X号、(2010)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彦军、张某、刘某、段涛及收赃人刘某强已被判刑的情况。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盗窃公众通行场所的窨井盖,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乙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刑,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积极参与、并与他人相互配合,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乙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应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某祥
人民陪审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