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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唐某与被告黄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当事人信息略)。

原告唐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告黄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嘉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关于原告何XX、唐某与被告黄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黄XX已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XX所有湘x比亚迪轿车的扣某。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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