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当事人信息略)。
原告唐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告黄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嘉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关于原告何XX、唐某与被告黄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黄XX已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XX所有湘x比亚迪轿车的扣某。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