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5年2月,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46岁。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B-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B-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据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应给付王某机械租赁费x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x.16元,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B-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负连带责任。通过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B-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按照本院执行通知要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王某支付了张某应清偿的租赁费和利息,以及应当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x.16元。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斌
审判员赵卫斌
审判员李晓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