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手ZX桃子(x)。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玄某某。
被告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村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杰,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虎某某。
第三人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区X路四段X号新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韩旭,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手ZX桃子(x)与被告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韬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采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手ZX桃子的委托代理人霍进城、玄某某,被告乐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杰、虎某某,第三人文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韩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手ZX桃子起诉称:2007年10月,手ZX桃子创作完某了悬疑推理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该书由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手ZX桃子依法享有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著作权。被告乐韬公司未经手ZX桃子许可擅自将该小说改编,并拍摄某同名电视剧,侵害了手ZX桃子对涉案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摄某、修某和保护作品完某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乐韬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擅自改编的《皇家胡同十九号》剧本摄某电视剧《皇家胡同十九号》及所有宣传活动;2、在中央电视台x频道、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中国新闻网、网易网、TOM网及“光明日报”上公开向手ZX桃子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乐韬公司答辩称:手ZX桃子与文采公司经合同约定,将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改编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文采公司,手ZX桃子已不再享有涉案小说的改编权等权利。文采公司依约对该小说进行改编从而形成电视剧剧本,并将改编后的电视剧剧本及其相关权益转让与乐韬公司,现乐韬公司已将剧本拍摄某电视剧,且在整个拍摄某制片过程中,乐韬公司对原作者的权利均予以保护并已注明该剧原著作者为“桃子”及“根据桃子同名小说改编”等字样,故乐韬公司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造某任何侵权结果。故不同意手ZX桃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文采公司称:手ZX桃子与文采公司曾签订涉案小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某等相关权利转让给文采公司,文采公司对该权利的享有是独立、完某、合法的。文采公司通过创造某劳动依约对该小说进行改编从而形成具有独立著作权的电视剧剧本《生死底牌》,系创作了新的作品。现文采公司将《生死底牌》剧本著作权及涉案小说改编权一并转让与乐韬公司,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手ZX桃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手ZX桃子(又名桃X)系日籍华裔女作家。2007年10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悬疑推理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以下称涉案小说),作者署名“桃子”,书号为x-X-X-415-5/I•32。中国华侨出版社出具证明,该书作者为手ZX桃子。涉案小说中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她是位有学问有教养的妇人,一头厚实而色泽纯粹的银发,平时总是高高挽在脑后,如同一朵花瓣儿外翻的白菊花。她的皮肤白皙、细腻,保养得看不出一点儿皱纹的脸庞,会让不满三十岁的女人们,难免心生羡慕。她通常的穿戴不但讲究、得体,甚至有时还表现出了几分对时尚和摩登的追求。她终年某在一张特制的胶轱辘外国造某轮椅里。
2007年11月10日,手ZX桃子与案外人崔卓力签署《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崔卓力在中国范围内代理手ZX桃子洽谈涉案小说的影视版权事宜。
文采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及商品批发与零售。文采公司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
乐韬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等。乐韬公司于2010年6月取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08年1月11日,经案外人朱昭宾介绍,文采公司与手ZX桃子及崔卓力签署了《关于长篇小说的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一)。该合同约定:手ZX桃子将《皇粮胡同十九号》华语电视剧的改编使用权转让给文采公司;转让价金额人民币(税后)拾万元整;自签约日起至《皇粮胡同十九号》剧开拍,文采公司拥有两个半自然年某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文采公司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剧改编版自动回归手ZX桃子;手ZX桃子同意由文采公司自行选某、确定改编者;手ZX桃子拥有在完某片上的原著署名权;为保护该作品图书版权所有者出版社的连带利益,成品片名继续沿用原著署名《皇粮胡同十九号》,并在每集片头注明:“根据桃子同名长小说改编”字样;若此剧在发行中遇到电视台要求更改片名,双方可协商解决;完某片的著作权包括音乐、造某、动作、服饰、对白、剧照等的使用权均归文采公司,未经文采公司允许,手ZX桃子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使用或限制文采公司以任何方式和目的的使用;文采公司向手ZX桃子提供两套成品片光盘,留作纪念。
关于双方约定转让的权利内容,手ZX桃子主张文采公司支付的10万元对价仅涉及剧本的改编权,不包括摄某。乐韬公司及文采公司均主张该合同约定转让的权利种类应为小说的改编权及摄某。
关于合同效力,手ZX桃子主张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为文采公司这一特定主体如期开机拍摄,因该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小说改编权不发生转让。乐韬公司及文采公司均主张,手ZX桃子与文采公司及介绍人朱昭宾在达成协议时均明确认可该协议并未限定须以文采公司这一特定主体作为拍摄某体,亦未限定只有“开机”才视为“投入拍摄”,依约文采公司既可以自行拍摄,又可以委托他人拍摄某与他人合作拍摄,只要相关拍摄某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始了改编剧本、选某、与演员洽商等相关工作,即视为已“投入拍摄”,文采公司即已依约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及摄某,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并不回归手ZX桃子所有。
2008年1月22日,崔卓力致函文采公司,表示其已收到文采公司依约向手ZX桃子支付的款项。
2008年10月20日,文采公司与朱昭宾签署《委托创作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二),该合同约定:文采公司合法拥有桃子所著涉案小说的独家电视剧改编权,朱昭宾接受文采公司的委托,同意以涉案小说作为改编基础,创作剧本,该剧本的版权属于文采公司,朱昭宾享有署名权。文采公司同意朱昭宾在不影响作品质量的前提下,可自行组织创作班子,但朱昭宾本人须向文采公司承担本次创作的责任;文采公司享有该剧的电视剧版权(包括制作权、修某、发行权和宣传权)以及摄某和音像制品等音像版权,但作品的文字出版权权益归朱昭宾所有;暂定集数为26集等。
朱昭宾接受委托后,根据涉案小说创作出了电视剧剧本《生死底牌》。该剧本封面署名朱昭宾、梁丽华,梁丽华声明,其对该剧本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任何权利。该剧本中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右足有疾,总是拄着一根精致的手杖……她身世神秘,气质高贵,见多识广,生活充满情趣和智慧。
2010年3月10日,文采公司与乐韬公司签署了《电视剧改编权及电视剧本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三),双方约定:涉案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原著作权人兼作者为桃子。文采公司已与原著作权人签署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合同,合法拥有上述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欲将该作品电视剧改编权出让给乐韬公司;文采公司已朱昭宾签署《委托创作合同书》,现电视剧剧本(《生死底牌》)已创作完某,文采公司合法拥有《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并已与原编剧终止《委托创作合同书》。文采公司欲将该电视剧本著作权出让给乐韬公司;乐韬公司为具有投资及商业购买能力的专业传媒公司,欲投资该上述剧本的改编权及电视剧本的著作权,并欲投资拍摄某电视剧,故愿受让《皇粮胡同十九号》小说的改编权及电视剧本《生死底牌》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拍摄某成的电视剧应为原著作者“桃子”署名,并在每集片头注明“根据桃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乐韬公司有权另行聘任编剧修某剧本直至符合拍摄某求。
针对该合同中关于“文采公司与原编剧终止《委托创作合同书》”的约定,手ZX桃子主张文采公司已与原编剧朱昭宾终止协议,因此文采公司不享有朱昭宾《生死底牌》的著作权。文采公司、朱昭宾及乐韬公司均主张,该条款表示电视剧改编剧本已完某,《委托创作合同书》已履行完某,乐韬公司受让该剧本著作权之后为拍摄某需,可以另聘演职人员对剧本进行相应修某,无需原编剧朱昭宾再行修某。
2010年3月7日、3月8日,文采公司与朱昭宾签署《补充协议》(以下称合同二之补充协议)并约定:朱昭宾已知晓并同意文采公司将《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剧本转让与乐韬公司,并同意文采公司与乐韬公司的相应合同条款约定,朱昭宾同意由电视剧本的新受让方自行改编或修某剧本。2010年10月20日,朱昭宾签署《编剧授权书》,记载:《生死底牌》剧本系文采公司委托其根据桃子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改编创作,该剧本影视拍摄某属文采公司所有。
2010年3月13日,手ZX桃子与文采公司签署了《关于的电视剧转让权延期的补充协议》(以下称合同一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转让有效期由合同一的2010年7月11日延至2010年9月30日,文采公司按每天补付手ZX桃子转让费共计八千八百八十八元;文采公司可依需求酌情确定电视剧的剧名,并及时告知手ZX桃子;片头应明显标注“根据原著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改编”字样。
对于合同一延期的原因,文采公司主张其已于2010年3月13日前进行了洽谈演员、选某拍摄某地、改编剧本、与乐韬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等工作,因其自身资金安排及选某拍摄某节的原因,遂与手ZX桃子及其代理人崔卓力共同商定延长合同期限。证人朱昭宾认可文采公司的上述陈述,并表示其亲自参与了文采公司洽谈演员、选某拍摄某地等工作,并于2010年某天,在安徽大厦与手ZX桃子及其代理人崔卓力用餐时,将文采公司已将朱昭宾改编的剧本转让给乐韬公司以及将由乐韬公司实际拍摄某案电视剧的情况告知她们,手ZX桃子及其代理人崔卓力当时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并自愿与文采公司签署了上述合同一之补充协议。
2010年9月10日,乐韬公司获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编号为乙第x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同日《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在浙江横店影视城开机拍摄,该剧现已摄某完某。乐韬公司为了拍摄某要,对《生死底牌》剧本进行了修某,形成《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该剧本中主人公紫姨的形象沿用了《生死底牌》剧本的描述。
手ZX桃子主张,涉案小说创造某灵魂人物紫姨的形象已完某被歪曲、篡改,被告乐韬公司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某权。乐韬公司主张文采公司的改编作品拔高了小说主题,明显提高了小说的声誉与社会评价,不属于歪曲、篡改,未侵害手ZX桃子的保护作品完某权。
上述事实,有涉案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授权委托书》、《的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书》、《转让权延期的补充协议》、《委托创作合同书》、《补充协议》、编剧《授权书》、《生死底牌》剧本、《电视剧改编权及电视剧本转让合同》、《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证人证言、崔卓力致文采公司函、乐韬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演员、导演等签署的《合同书》、《电视剧导演合同》、《电视剧演出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手ZX桃子作为涉案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文采公司是否依约取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及摄某;被告乐韬公司是否依约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和《生死底牌》剧本著作权;乐韬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手ZX桃子相关著作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第三人文采公司是否依约取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及摄某问题。
根据原告手ZX桃子与第三人文采公司签署的合同一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自签约日起至《皇粮胡同十九号》剧开拍,文采公司拥有两个半自然年某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文采公司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改编权自动回归手ZX桃子。另外,合同多处对“成品片名”、“片头注明”、“更改片名”、“完某片的著作权归属”及“向手ZX桃子提供两套成品片光盘留作纪念”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合同一之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文采公司可依需求酌情确定电视剧的剧名,并即时告知手ZX桃子,片头应明显标注“根据原著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改编”字样。从上述表述可见,双方订立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拍摄某电视剧进而搬上荧屏,故原告手ZX桃子向第三人文采公司转让的权利应当包括小说改编权和摄某。原告手ZX桃子关于10万元对价仅涉及剧本改编权,不包括摄某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一约定的“自签约日起至《皇粮胡同十九号》剧开拍,甲方拥有两个半自然年某乙方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甲方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改编权自动回归乙方”条款,系原告手ZX桃子与第三人文采公司约定的相关著作权的回归条件,而非改编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文采公司从签署合同一之日起,即享有涉案小说的改编权与摄某,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文采公司未能投入拍摄,则转让的著作权回归原告手ZX桃子享有,文采公司即使已经对涉案小说改编形成了新的作品,亦不得对此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转让的著作权是否已回归原告手ZX桃子享有,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甲方未能投入拍摄”,即拍摄某体是否必须限定于文采公司、投入拍摄某否指开机拍摄。就主体而言,我国实施影视剧拍摄某政许可制度,文采公司因本身不具备相关资质,其只有与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主体合作,才能实现拍摄某视剧的合同目的。原告手ZX桃子在签署合同一时应当考察对方的拍摄某质,如果在未考察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主张文采公司因不具有相关资质而不能自己拍摄,则导致合同目的必然无法实现,这与双方签约时的主观认知和根本目的是矛盾的。从行业惯例来看,将文学作品转变为影视作品涉及诸多环节,作者与制片方往往并不直接达成交易,而是通过专业的经济公司实现剧本与制片方的结合,这已成为剧本交易的常见形式。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文采公司在受让涉案小说相关著作权后,已依约委托编剧改编完某了电视剧本、与乐韬公司签署了合同三,并与手ZX桃子签署了合同一之补充协议。即使“投入拍摄”指实际开机拍摄,实际拍摄某体乐韬公司亦在延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开机拍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拍摄某体不应理解为仅限定于文采公司,故原告手ZX桃子与文采公司约定的著作权回归条件未成就,文采公司享有小说改编权与摄某。原告手ZX桃子关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文采公司委托创作的剧本无改编权基础、文采公司不享有《生死底牌》剧本著作权的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乐韬公司是否依约取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和《生死底牌》剧本著作权的问题。
文采公司委托朱昭宾创作电视剧本,并约定委托创作完某的作品《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文采公司所有,本院据此确认《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文采公司所有。文采公司又将该剧本的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与乐韬公司,系处分自有权利,因此乐韬公司依约受让取得了《生死底牌》剧本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文采公司已依约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和摄某,文采公司为了实现拍摄某视剧的目的,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转让给乐韬公司,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乐韬公司依约受让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
综上,乐韬公司依约取得了《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及原告手ZX桃子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原告手ZX桃子关于被告乐韬公司未合法受让《生死底牌》著作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乐韬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手ZX桃子相关著作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乐韬公司已经受让取得了《生死底牌》剧本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和涉案小说的改编权。乐韬公司对其受让取得的剧本《生死底牌》进行了适宜拍摄某修某,形成《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并以此为依据拍摄某视剧,系行使了其对《生死底牌》剧本的修某和摄某。原告手ZX桃子已经将改编权及拍摄某转让给文采公司,应视为其允许受让方做必要的修某并拍摄。故乐韬公司并未侵害原告手ZX桃子的修某和摄某。
乐韬公司虽依约受让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但并未对其实施改编行为。乐韬公司主张其受让涉案小说改编权只是为了防止合同相对方再行转让或许可,系为保障完某行使受让的相关著作权。原告手ZX桃子关于被告乐韬公司侵害了其改编权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保护作品完某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被告乐韬公司摄某用的《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系经对《生死底牌》剧本修某而成,《生死底牌》剧本系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必然要与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某权。《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与涉案小说中人物紫姨,虽然在姓名、年某、职业、形象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但前者延续了涉案小说中紫姨穿戴讲究、皮肤白皙,高贵、端丽、成熟、智慧等特征,其对原作进行改动的目的是使电视剧能够获得更好的收视效果。结合涉案权利转让过程来看,手ZX桃子已经相关权利转让给文采公司,如果其认为涉案小说中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必须保留和坚持的,应当在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改编者对作品中人物的年某、体格等特征进行符合拍摄某视剧需要的改动。乐韬公司已经为拍摄某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投入,其主观上并无歪曲、篡改、割裂或贬低作者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某歪曲、篡改、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后果。故被告乐韬公司未侵害原告手ZX桃子保护作品完某权。原告手ZX桃子关于被告乐韬公司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某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手ZX桃子关于被告乐韬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摄某、修某和保护作品完某权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被告乐韬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手ZX桃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手ZX桃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手ZX桃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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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葛红
代理审判员杨静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一一年某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