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0年5月份以来,在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X村开设个人诊所行医,期间于5月19日、12月16日被未央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李某又于2011年3月将该诊所搬至未央区X村继续非法行医,被未央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再次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X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交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柳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