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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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2月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芳、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6日、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1年3月14日、2011年5月13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2月份,被告人曹某因手中拮据,便分多次以为被害人刘某购买焦作市X区便宜房产等名义诈骗刘某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辩称其不是因为手头拮据骗钱,其确实是帮朋友办事,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2月份,被告人曹某因缺钱花,便以帮助被害人刘某购买焦作市X区便宜房产为由诈骗刘某。曹某以交定金、卫某、房款的名义分多次在焦作市X村区刘某家中骗取刘某现金共计x元。2010年10月30日,曹某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被刘某和其父亲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曹某在2008年的时候听孙某说过能在焦作市X区买到便宜的房子,后来听刘某说想在焦作市区买一套房子,其就对刘某说能在中州社区给刘某买一套90平方只要六万多块钱的房子,然后其以交定金、卫某、房款的名义从2009年10月份到2010年2月份向刘某要走了x块钱,因为其当时缺钱用,就把刘某购房款花了,后来其就一直躲着刘某,不和刘某见面。

2、被害人刘某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曹某在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1月份期间,以他母亲有病和结婚需要用钱为名,先后借走刘某一万六千元钱,后来曹某听说刘某要在市里买房子,就对刘某说能帮忙买到便宜房子,曹某先后以买房子需要交定金、卫某、房款等名义问刘某要走二万九千元钱,后来曹某说先借的一万六千元钱算到房款里,这样曹某一共从刘某处拿了四万五千元钱,后来曹某给刘某打了两张收条、一张借条,其中有两千块钱没有打条,后来就找不到曹某了。

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他和曹某是小学同学,小学毕业后就没有在一起玩过,前两年在中州菜场网吧见过一次,曹某把其电话号码要走了,后来曹某给其打过两次电话借过钱,一次借两千块钱,他没有借,还有一次借20万,他说没有二十万。他从来没有给曹某说过可以在中州社区买到便宜房子,曹某也从来没有问过其可不可以在中州社区买房子的事。

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0年初的时候,刘某对他说想在市里买套房子,大概需要8万块钱,他说8万块钱怎么可能在市区买一套房子,刘某说其朋友可以帮忙买到,他就给了刘某8千块钱,还提醒刘某不要上当,后来刘某给他说他的朋友一直没有把房产证和房子给他,人也找不到了,他就想到刘某朋友应该是在骗刘某的钱,然后他就让刘某报案了,到了2010年10月30日,刘某说他朋友又问他要600块钱到博爱可以把房产证给他拿过来,他就让刘某约他朋友见面,然后他和刘某在长途汽车站把骗刘某钱的那个男孩抓住了。

5、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制作的被害人刘某和证人孙某辨认被告人曹某笔录,曹某辨认孙某笔录。

6、曹某所打的借条一张和收条两张(均系复印件,原件在刘某处)。

7、被害人刘某和其父亲刘某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曹某的抓获证明。

8、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生和侦破情况。

9、被告人曹某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挥霍殆尽,致使被骗钱财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关于其不是因为手头拮据骗钱,确实是帮朋友办事,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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