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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与柞水县下梁租赁站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柞水县下梁租赁站(地址:商州区X村X组)。

负责人姚某,男,43岁,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第(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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