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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郭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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