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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滥用职权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李传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晚7点半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无执法证的情况下和本站工作人员许××(另案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上路查车,并在检查木材运输手续过程中,忽视安全,引起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材料,任职证明,相关文件,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晚22时许,确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任店镇槐树底下站点负责人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己无林业行政执法证、无执法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森林资源源泉管理的规定,和另一工作人员许××到任店街X村X路上检查运输木材的货车,并忽视安全,造成吴根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上被拦截后停在路上的货车的尾部,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货车方与吴××的家属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刘××、王××、刘××、何××、许××的证言,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河南省执法公务证,行政执法证,确山县编制委员会确编(1994)X号文件,确山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档案,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纠办发[2006]X号文件、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设置木材检查站的通知等文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时,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交通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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