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温某某借款合同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石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温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范某某、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9日被告温某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四个月,月利率按3分计息,逾期不还按约定利率加倍支付利息,被告温某某为原告出具有借条,被告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石某某作为担保人也在被告温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摁指印,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均未能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五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现金x及利息;2、判令五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温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我欠其60万元,其实我中间还了10万元,有收条为凭,借款是事实。

被告程某某辩称,被告温某某说过将他的门市房卖了还钱,他郑州有房子,登封有独家小院,被告温某某完全有能力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某、范某某、石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某现金陆拾万元整,借期四个月,按月利率叁分计息,逾期不还,按约定利率加倍支付利息,借款人:温某某,担保人:石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程某某,2009年8月9日”。

被告温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有异议,我并未超期还款,因我有病,我们已说过3个月还款,结果不到3个月,原告就起诉了。因此我不构成违约。

被告程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温某某向法庭举证有,2009年8月25日收到条一份,证明今收到温某某还款人民币10万元,收款人石某某。证明我当时借款只拿到50万元,因原告要我爱人签字而未签,另外10万元原告让保证人石某某拿着。

原告对被告温某某所举证据质证意见是,有异议,原告未收到钱,收到条也不是原告打的,不能证明被告还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程某某对被告温某某所举证据质证意见是,这10万元被告石某某认可,被告石某某已直接还给原告王某某。

被告程某某向法庭举证,2009年8月9日反担保书一份,证明,本人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温某某已提供了反担保。

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程某某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温某某对被告程某某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被告温某某借原告王某某6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四个月,月利率按3分计息,逾期不还按约定利率加倍支付利息,被告温某某为原告出具有借款条,被告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石某某作为担保人同日也在被告温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摁指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双方因而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石某某作为保证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承担清偿责任。至于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有约定,但由于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已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对原告债权予以保护,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09年8月10日起至判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程某某、范某某、石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新乾

人民陪审员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乔中土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董书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